青海师范大学
青海师范大学
总原则为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省级招生机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身高、力等不得低于教育部及省级招委会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专业测试成绩合格,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除另有规定外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江南大学博士点)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中,仍按上述规则录取。
第十九条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青海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考试须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级招委会划定录取分数线,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须专业测试合格。
第十二条总原则为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省级招生机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身高、力等不得低于教育部及省级招委会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专业测试成绩合格,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除另有规定外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南海开放大学)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中,仍按上述规则录取。
k22条根据《青海师范大学地址》《东北师范大学美女》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地址》,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天津师范大学杨伯)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青海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城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号;城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五四西路号。
第七条青海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青海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考试须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级招委会划定录取分数线,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须专业测试合格。
第十二条总原则为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省级招生机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身高、力等不得低于教育部及省级招委会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专业测试成绩合格,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除另有规定外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美国牛津大学)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中,仍按上述规则录取。
第十九条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我校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昌西到南昌大学)核定批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号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电中国大学moo址:,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七条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相应修订。
k22条根据《青海师范大学地址》《西北大学物理学院》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地址》,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青海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城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号;城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五四西路号。
第七条青海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青海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考试须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级招委会划定录取分数线,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须专业测试合格。
第十二条总原则为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省级招生机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身高、力等不得低于教育部及省级招委会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专业测试成绩合格,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除另有规定外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中,仍按上述规则录取。
第十九条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我校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1号核定批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号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电浙江大学信息址:Http://z.qhnu.edu,Email:。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七条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相应修订。
k22条为了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规范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青海师范大学地址》、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专业,是指学生从原所在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转到本人申请学习的专业或者专业类别,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部转专业。
第三条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转入学院择优录取。在操作程序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学院转出或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 5-10% 以内。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为在一年级本科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2.学业成绩良好,所修课程考试全部合格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
1.学生确有某种专长或对某学科 (法医大学) 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和个人成长成才;
1.k22学年k22学期结束前二周,由学生填写《大学毕业后当兵》交本人所在学院;
2.学生所在学院接收学生书面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提供在校学习成绩表和排名表;
3.学生将在校学习成绩表和排名表交拟转入学院进行审核。当申请转入人数超过规定比例,拟转入学院按学生所修课程不含通识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名,当平均学分绩点相同时,拟转入学院可自行组织测试排名后择优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学院报送的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批意见反馈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八条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籍要求进行管理,并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后,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课程,毕业时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审核毕业结论。
第十一条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不在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之内的课程,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替换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民考民预升本学生因学习困难而申请转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0,其他规定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因创业休学或入伍退役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复学时提出申请,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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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号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0008
城中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0号 城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泓学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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